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於收到各項收入機關及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之月報表後,如核
有已收未解之款,應隨時通知該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限期解繳,逾期不
解繳者,查明情節,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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