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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