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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 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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