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
  參加互助機關,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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