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種工業區以供輕工業、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及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為主 ,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 一、煉油工業:以原油為原料之製造工業。 二、放射性工業:包含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及處理工業。 三、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相關之爆 炸性工業。 四、液化石油氣製造分裝業。 甲種工業區中有前條第二項各款設施者,其使用應符合前條第四項至第六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