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土資場或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地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面積在非山坡地不得少於一公頃;在山坡地不得少於十公頃。
二、連接已開闢完成之道路,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公尺,且不得為禁止砂石
    車通行之道路。以私設通路連接者,其許可及容許使用,依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三、與營區、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及十
    戶以上的村莊或聚落之最短水平距離應大於二百公尺。
土資場申請設置面積在二公頃以下者,其日進場量或日出場量均不得大於
一千立方公尺;逾二公頃者,日進場量或日出場量均不得大於二千立方公
尺;目的事業處理場所日進場量不得大於一千立方公尺。
來源不明物體未經確定有無污染時不得進場,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後
始得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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