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利害關係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具申請書及建築物權利證
  明文件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報備文件各一份,向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核發建築物竣工圖影本或補發建築執照謄本,主管建築機關並應於受
  理後七日內決定之。
  前項申請,應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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