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之設置應經許可,其申請及審核規定 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或公用事業機構會勘審查,經 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置許可。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應一 次通知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規定者,主管機 關應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