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及土方銀行之設置應經許可,其申請及審核規定
  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規定檢附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受理申請之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或公用事業機構會勘審查,經
      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設置許可。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應一
      次通知限期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規定者,主管機
      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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