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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漁筏申請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 登載事項者,應繳納規費;其費額依規費法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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