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火葬場及納骨堂應備置簿冊永久保存,分別登記左列事項: 一、死者姓名、性別、籍貫及生、死之年月日、使用日期、使用地點位 置或編號。 二、死者主要家屬或關係人之姓名、籍貫、住址、通訊處及其與死者之 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