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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結果,由代表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冊各 一份,報請縣政府發給當選證書,並函知鄉(鎮、市)公所。 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結果,由代表會報請縣政府備查,並函知鄉(鎮、 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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