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申請登記耕作權之農地,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為限:
  一、自力開墾者。
  二、經政府獎勵指導共同開墾後配與者。
  三、依第十條規定由政府配與者。
  四、政府出資開墾或購置配與者。
  五、基於繼承或其他正當原因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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