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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東部土地開發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開發土地所需工程費之來源規定如左: 一、由政府籌撥專款。 二、向省建設基金或省屬行庫貸款。 三、其他可資開發用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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