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登記管理機關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訪查其經營情形,並於必要時
  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者不得拒絕。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示身分證明;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
  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