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管理機關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至魚塭訪查其經營情形,並於必要時 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之,養殖漁業者不得拒絕。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事 ,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示身分證明;其未經提示者,被檢查人得拒絕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