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藥類之裝卸,除前條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卸作業人員不得穿著帶有鐵釘類之靴鞋。
二、裝載時,貨車內部裝載位置及其週圍之金屬類應以木板、碎布、草
蓆、海綿或保麗龍等覆蔽。但包裝外面已使用該等材料包紮或遮護
者,不在此限。
三、應裝載緊密,勿使其摩擦、搖動、撞碰、顛落或轉動。
四、裝車前及卸車後,裝卸地點及貨車內部應予清掃。
五、整車火藥類不得在旅客月台裝卸。但附近如無旅客且無撘有旅客之
客車時不在此限。
六、卸下之火藥類應與其他貨物隔離,並作防止危險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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