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火藥類之裝卸,除前條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卸作業人員不得穿著帶有鐵釘類之靴鞋。
  二、裝載時,貨車內部裝載位置及其週圍之金屬類應以木板、碎布、草
      蓆、海綿或保麗龍等覆蔽。但包裝外面已使用該等材料包紮或遮護
      者,不在此限。
  三、應裝載緊密,勿使其摩擦、搖動、撞碰、顛落或轉動。
  四、裝車前及卸車後,裝卸地點及貨車內部應予清掃。
  五、整車火藥類不得在旅客月台裝卸。但附近如無旅客且無撘有旅客之
      客車時不在此限。
  六、卸下之火藥類應與其他貨物隔離,並作防止危險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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