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煙毒麻醉迷幻藥物犯勒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受勒戒人攜帶之財物,除日用必需品經查驗得自行保管使用者外,勒戒
  處所應製發收據代為保管,於離所時發還之。保管期間應許其使用,但
  妨害勒戒或影響紀律者,不在此限。
  前項代為保管之財物損毀或遺失者,除因不可抗力者外,勒戒處所應負
  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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