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得聘僱不動產估價助理員,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不
動產估價業務。不動產估價師對於協助其執行業務之不動產估價助理員,
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任。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不動產估價實務作業需要,參考會計師法規定,建立不動產估價
助理員制度,規定其得協助不動產估價師執行業務。
三、參酌會計師法第四十條規定,明定不動產估價師應負管理監督之責任
。不動產估價助理員應遵循不動產估價師之指揮監督,依本法第十九
條授權訂定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協助不動產估價師進行調查
、勘察、整理、比較、分析及調整等估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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