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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因證券商申請轉借券而出借之有價證券,因而未取得之股息、紅 利或其他利益等,證券商應償還本公司,或由雙方協定以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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