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因證券商申請轉借券而出借之有價證券,因而未取得之股息、紅
  利或其他利益等,證券商應償還本公司,或由雙方協定以現金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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