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對於上訴事件得設置審查庭,審查當事人之上訴是否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前項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提交年終會議決定之,其於中途設置或變更者,
提交庭長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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