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接縫。
  一、縱向接縫:
      縱向接縫之間距以不得超過四公尺為原則。
      雙車道道路之縱縫應設於路面中央,車道數不超過四之多車道路面
      ,縱縫間須用連結鋼筋連成一體。四車道以上之路面須設一道或一
      道以上不用連結鋼筋之自由縱縫。
  二、橫向接縫:
  (一)縮縫:
        縮縫之間隔應視當地經驗而定,如無當地經驗,可參考下表規定
        辦理:
  (二)伸縫:
        路面鄰接於構造物,如橋樑、鐵路軌道等,須設置伸縫。
        路面如係在寒冷氣候下施工,且所用之材料之膨脹係數高者,則
        每隔一八0-二五0公尺須設置伸縫一道。
        除非路面鄰接其他構造物,或在某種交叉路口處需要設置伸縺外
        ,下列情形之混凝土路面可以不設伸縫:
      1.混凝土用料之膨脹性為正常者。
      2.建造路面時氣溫為正常者。
      3.縮縫之間距正常者。
      4.縮縫有適當之維護,堅硬材料如土壤細料不致落入縫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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