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
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
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國內發生以深水鑄造法從事鋁模澆注作業時,因冷卻系統異
常致大量高溫液態鋁湯與模具內冷卻水接觸,引起水蒸汽爆炸造成重
大職業災害,考量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具有一定之危害風險,
為防止類似勞工遭水蒸氣爆炸灼傷、燙傷等職業災害,爰增訂本條規
定,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