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中央管理室,各管理室間應設置相互連絡之設備。
前項中央管理室,應設置專用直通樓梯,與其他部分之間並應以具有二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
劃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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