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
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
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
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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