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 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 審判長經檢察官、辯護人請求,認為適當者,得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 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法院內之其他處所見 聞審前說明之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