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前說明,除審判長或法院認有公開說明之必要外,不公開進行之。
檢察官、辯護人均得請求於審前說明在場。
審判長經檢察官、辯護人請求,認為適當者,得安排適當處所及利用聲音
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法院內之其他處所見
聞審前說明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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