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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八條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 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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