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使用普通雷管由同一人連續點火時,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其最後點
  火之安全導火索長度,應足以使點火人員於點火後避至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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