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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