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辯護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審判程序外不得為有害國民法官法庭 公正審理之行為。 有前項行為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 ;按其具體情節,法院認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情 形者,並得依該規定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