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
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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