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司法機關囑託之複丈案件,應依司法機關所囑託事項辦理,對土地所有
  權人不得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前項以數案併同囑託辦理者,應於辦理後按宗數計收複丈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