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估價師應依左列原則搜集可比較之實例。 一、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 二、與勘估標的分區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同或相近。 四、實例之價格符合正常價格之定義。 前項所稱可比較者,指能用數據加以量化修正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