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土地估價師應依左列原則搜集可比較之實例。
  一、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
  二、與勘估標的分區使用管制相同或相近。
  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相同或相近。
  四、實例之價格符合正常價格之定義。
  前項所稱可比較者,指能用數據加以量化修正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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