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
  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
  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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