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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分配結果之公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 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 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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