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字號。
二、負責人簽名及蓋章。
三、專任工程人員簽名及加蓋印鑑。
四、獎懲事項。
五、工程記載事項。
六、異動事項。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有變動時,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
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專業營
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承攬工程手冊之工程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於
一定金額或規模免予申請記載變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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