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主管及署長或其代理人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
  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應依照本署標準作業
  程序SOP-6610「事故與災害處理」辦理。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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