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勞工安全衛生管 理人員、主管及署長或其代理人報告,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 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並應依照本署標準作業 程序SOP-6610「事故與災害處理」辦理。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