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團法人預算及決算之辦理,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每年度開始三
  個月前,編造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並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編造年度決算書及年度業務報告書,經董事會會議決議及設有監察人
  者,並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監察人同意後,報本部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
  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部得調閱其查核工作底稿或諮
  詢之。
  前項年度預算書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基金餘額變動表、現金
  流量表及相關之明細表;年度決算書除包括預算書所列之表件外,應增
  列財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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