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在國外已許可喪失我國國籍者,在其取得他國國籍前,向駐外館處申請換
發普通護照,應填妥普通護照申請書,並檢附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
一、最近一次申請之護照。
二、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換發之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並移註原護照註記頁之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