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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在參加最初批准之國家間,本公約自批准記錄完成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嗣後批准或加入,以及依第十八條規定參加者,自批准書依第十六條第 二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經比利時政府收到六個月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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