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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時,得聲明本公約之接受,不包括任何或 全體自治領、或殖民地、海外管領地、保護國、或其主權或權力所屬之 其他領域。各該地域得嗣後分別加入,亦得依照規定,分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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