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保險費,比照義務役士兵,由
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
保險費按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部分或全額補助金額,分別計算,
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四捨五入計算。
被保險人在當月二日以後加保或退保未滿一月者,保險費按全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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