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報關業應重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辦
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
〔立法理由〕
依現行實務,專責報關人員變更服務關區或報關業,新服務之報關業應重
新向服務所在地海關辦理專責報關人員執業登記並申請核發該專責報關人
員之報關證,爰明定本條行為主體,以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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