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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扣押物查封後之保管)
扣押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因解送困難或保管不易者,得由海關查封後,交 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具結保管,或交當地公務機關保管。其交公務 機關保管者,應通知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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