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
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
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
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
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
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利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規範一致,並期促進離島觀光
及經濟發展,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
酒類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每
人每次之免稅數量為一點五公升,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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