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1789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700093910號訂定發布全文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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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 10000212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 10154558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 改由「海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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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06559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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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080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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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61016549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 、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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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71018329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12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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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81020673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 、第24條、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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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91013519號令修正發布第17條 、第19條、第33條條文,除修正發布之第19條,自 109年12月15日施行,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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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1103335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7條之1、第8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5條、第27條、第32 條、第33條條文,除第19條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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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4年7月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17897號令修正發布第19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
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日,部分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利與入境旅客攜帶
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規範一致,並期促進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爰修正本辦
法第十九條,將離島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自
用酒類免稅數量由一公升修正為一點五公升。

法規異動

修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
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
    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
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
    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
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
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立法理由〕
一、為利與入境旅客攜帶自用酒類免稅數量規範一致,並期促進離島觀光
    及經濟發展,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放寬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
    酒類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每
    人每次之免稅數量為一點五公升,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