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因校務發展需要申請改名者,學校應擬具改名
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
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
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
,核定學校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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