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單獨辦理招收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其招生規定由學校擬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招收名額,應納入各該主管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內。但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事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
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三以內,以外加名額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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