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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收容於保護室之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使用電器物品。 二、不得持有或使用衣被及盥洗用具等日常必需用品以外之物品。 三、不得吸菸。
〔立法理由〕
規定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期間應遵守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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