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劇毒性化工原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其情節撤銷其登記,並依行政執行法、違警罰
  法或有關法律辦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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