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裝表計費之公共設施用電,其共同使用戶同意下述原則者,得申請公
共設施電費分攤:
一、以同一社區內之一般表制及高壓用戶為限。
二、公共設施電費平均分攤併入各申請分攤戶電費內收取。
三、申請分攤時,應由各申請戶共同簽章認證;一戶或多戶申請取消分攤
時亦同。
四、申請分攤戶名與本公司登記用戶名不符時,需同時申請過戶。
五、分攤用戶之一戶或數戶因故廢止用電、終止契約、暫停全部用電或申
請取消分攤時,公共設施電費由剩餘各戶平均分攤。另已申請分攤電
費之公共設施戶或分攤戶終止契約或暫停全部用電後,如於二年內辦
理復電者,將自動恢復分攤電費;按新設用電辦理者,如需分攤電費
,應重新申請公共設施電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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