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
  、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之書表格式及每半年應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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