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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 、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之書表格式及每半年應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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