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以在各機構登記有案或經確實證明者為限 ;其領受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 或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