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申報之能源查核資料,應經能源用戶負
  責人及能源管理人員簽章,其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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